采购条款

一般采购条款(2019)

中英文版本差异处理:如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1.适用性和书面形式要求

a) KREMPEL GmbHAUGUST KREMPEL SÖHNE GmbH & Co. KG 以及 KREMPEL GmbH & Co. PRESSSPANWERK KG(以下简称肯博我们)应完全按照以下采购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执行。我们的《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可在 [http://www.krempel.com] 上免费在线检索,供应商可以复制形式存储和打印。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我方订货时修订的或在任何情况下最近以文本形式通知供货商的《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将被视为今后类似协议的主协议,我方无需在个别情况下提及。供货方的任何反对性采购条款和条件在此均被明确抵触。供货方对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偏离和重述,只有在 KREMPEL 书面明确同意其适用性的情况下,才应得到 KREMPEL 的承认;这些偏离和重述仅适用于在个别情况下作出这些偏离和重述的交易。该同意要求适用于所有情况,例如,即使 KREMPEL 在了解供应商的采购条款和条件后毫无保留地接受了供应商的交货。

b) 供货方在接受订单后,在不迟于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即被视为接受本采购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采购一般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于可移动货物(可交付货物)以及工程和服务(服务)的采购。此外,《采购通用条款》特别适用于可移动物品(货物)的采购和/或交付合同,而不考虑供应商是自行生产货物还是从次级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民法典》第 433 651 条,“BGB”)。

c) 仅书面订单具有约束力。合同一经订立,即不存在口头附带协议。任何口头订单或补充要求,或通过电话下达的订单或补充要求,以及对已下订单或已签订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需采用书面形式方可生效。

d) 在合同签订后与供货方签订的任何个别协议(包括附带协议、重述和修订)始终优先于本采购一般条款和条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书面协议或我们的书面确认应与此类协议的内容相关。

e) 本采购条款仅适用于企业家(《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公法法人或《德国民法典》第 310 条第 1 款所指的公法投资基金,1 BGB

 

2.合同的订立

a) 对我们订单的接受应在订单下达三 (3) 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通过无保留地运送货物来实现。任何在较晚时间收到的订单确认或与订单内容不符的订单确认将被视为新的报价,必须由 KREMPEL 书面接受方为有效。

b) 如果供货方在两 (2) 周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对供货或服务的要求应在两 (2) 周内具有约束力。

c) 将订单转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转让由此产生的权利和索赔,应事先获得 KREMPEL 的书面同意。如果不遵守本规定,KREMPEL 将保留通过书面声明解除合同和/或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除此之外,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第(6)条也适用于供应商的服务。


 

3.价格

a) 在无特别协议的情况下,价格(含所有法定销售税及增值税)应视作我方工厂(含包装)至我方指定地址(目的地)的出厂价。所订价格应为订单总量之固定价格,不受交付方式影响,无论货物为一次性交付或分批交付。相关目的地亦应作为货物或服务交付、后续履行之地点。

b) 若价格注明为出厂价出库价,则我方仅承担最经济之运费。在转交承运人前,包括装载与搬运在内之所有费用,均应由供货方承担。定价方式不影响关于履约地点的协议。

c) 国外交货的海关技术处理及可能产生的进口税支付,应由供货方负责,除非另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DP”之规定。

 

4.可交付成果和服务的日期和期限

a) 若货物已在订单指定时间送达交货地址,或服务已在规定日期前提供,则视为遵守了交货和服务的约定日期。

b) 仅经 KREMPEL 同意,方可在本采购一般条款第 4 a) 项规定的日期之前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c) 若未遵守约定的日期和期限,KREMPEL 将保留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后,通过书面声明解除合同的权利。除此之外,供货方有义务——连同其他法定索赔——为每个违约工作日支付以下定额违约赔偿金:违约货物交付价值的0.1%,但不超过相应交付货物总价值的5%。若 KREMPEL 证明损失更高,或供货方证明损失更低,上述违约金将相应减少或增加。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的提供。

d) 供货方有义务在得知可能影响及时交货或履约的任何及所有情况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KREMPEL 公司,不得无故拖延,并提供具体信息和预计的持续时间。KREMPEL 公司保留调整交货日期的权利。

e) 每次交货或服务,供货方必须附上一份注明供货方和订单号的交货或服务证书。供货方应在交货时附上相应的检验证书。此外,交货或服务证明必须与订单和订单确认书完全一致,并必须包含所有相关信息,特别是日期(签发和运输)和交货内容(所有部件、重量、尺寸、货物编号),以及 KREMPEL 订单号和订单日期。

f) 若因不可抗力、战争爆发、自然灾害、罢工、停工、官方措施或其他非 KREMPEL 所能控制且非其过错的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严重事件导致交货验收/交付或服务提供/接收受阻,则 KREMPEL 在受损期间及其影响范围内免除相应的验收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但不影响其提出任何赔偿损失要求的权利。KREMPEL 公司应善意地调整自己的义务以适应变化的情况。即使在干扰消除后,KREMPEL 仍可能全部或部分放弃剩余的供货或服务,或要求继续供货或服务。

 

5.部分交付、过量交付、不足交付和提前交付

 

a) KREMPEL 无义务接受未约定的部分交货。若部分交货已约定,KREMPEL 有权决定交货的顺序。KREMPEL 有权使用部分交货,而无需按照合同规定完全接受。

b) KREMPEL 的进货检验中确定的数值对交货的状况、类型、数量和重量具有决定性影响。

c) KREMPEL 有权拒绝超出行业常规公差范围的过量或不足交付。任何偏差超过订货量 5% 的交货,均须事先获得 KREMPEL 的书面同意。

 

6.服务的特殊规定,分包商的使用

 

供货方应独立提供服务,并自备工作人员、材料和工具。供货方应全程自行提供服务。唯有在获得 KREMPEL 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将服务转移给分包商。相应地,KREMPEL 有责任向供货方提供为执行服务所需的全部信息、材料和文件。

 

7.运输、包装和风险转移

a) 订单中注明的交货地址对交货具有决定性意义。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应采用免费送货至指定地址的方式。

b) 货物意外损毁和/或变质的风险应在货物转移至履约地点时转移(风险转移)。对于定期交货,这指的是在 KREMPEL 收到货物并确认收货的免费送货地址。

c) KREMPEL 有权决定包装和运输的类型。若 KREMPEL 未作此决定,供货方应负责选择最具成本效益和最适合的方法来包装和运输所有货物。若供货方故意不履行此义务,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坏赔偿、额外运费、处理费用等。

 

8. 合同/技术修订

a) 对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供货或服务的数量或数据的调整,应经 KREMPEL 公司和供货方友好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记录。这些修改不得影响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 1d 条的规定。

b) 尽管《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 8 a) 条已有相关规定,但 KREMPEL 仍保留随时要求其订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合理技术变更的权利。在接收到变更要求后,供货方应尽快且不无故拖延地提出成本增减的建议,并提供关于任何潜在日期推迟的信息。在未经 KREMPEL 书面同意之前,供货方不得实施此类技术变更。

c) 供货方对交付品或服务的任何变更,必须事先获得 KREMPEL 的书面同意。

 

9. 付款条件

a) 通常情况下,供货方应使用欧元或订单中指定的货币提供账单。销售税和增值税应同时在订单确认书和账单上以百分比和具体金额的形式明确列出。账单必须包含交货或服务证明中的所有相关信息。

b) 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或服务价格应为固定价格,适用于交货或服务的免费送货地址或服务提供地点。此价格应包括包装费、运费、进口关税、搬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类似费用,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c) 除非有特别约定,账单付款应在收到 KREMPEL 公司总部(位于德国 Vaihingen)账单后的十四(14)天内支付,可享受 3% 的提前付款折扣,或在三十(30)天内无折扣支付。若货物在收到发票后才送达,则该日期将作为确定付款期限及提前付款折扣有效期的决定性因素。我方将退回任何不完整且无法进行审计的账单(包括但不限于未注明订单号/订单日期/收货人备注的账单),并要求供货方补全信息。付款期限仅从收到相应完整账单后开始计算。对于银行转账,只要我方在付款期限结束前收到转账指令,即视为及时付款。对于因银行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任何延误,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d) 若与供货方约定了预付款,供货方必须按我方要求提供担保。关于担保事宜,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e) KREMPEL 保留其权利,并有权对合同未在其法定范围内履行的情况提出异议。在服务不完整或存在缺陷的情况下,KREMPEL 有权扣留应付款项,直至服务得到妥善履行为止。

f) KREMPEL 有权将供货方对 KREMPEL 提出的索赔与 KREMPEL 对供货方提出的索赔进行抵消。仅当供货方的索赔无争议或已经司法裁决确认时,才允许抵消供货方对 KREMPEL 的索赔。

 

10.质量和文件

a) 供应商目前必须拥有一个符合 DIN ISO 9001 /或经 IATF 16949 扩展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承诺将来继续维持这一体系。为了验证其实际应用和有效性,KREMPEL 有权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为实现这一目标,供应商应在得到合理提前通知后,允许 KREMPEL 访问所有相关生产现场,并允许检查工艺流程和质量文件。供应商和 KREMPEL 应相互分享潜在的质量改进信息。

b) 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供货技术数据。所有向 KREMPEL 提供的货物都必须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禁用物质和需申报物质的欧盟要求。对于符合欧盟指令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相关的符合性声明作为交货的一部分。带有 CE 标志的产品应被视为可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

c) 如果供应商根据 KREMPEL 的交货规格生产任何产品,那么只有在 KREMPEL 审核并批准了规定的最终样品后,方可开始生产。

d) 除了最初的样品检验和放行外,供应商还应持续监控交付产品的质量。如果供应商和 KREMPEL 之间未明确规定检验的类型、范围、设备和方法,供应商应根据 KREMPEL 的要求,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选择的范围内与 KREMPEL 讨论检验事宜,以确定各自所需的检验技术水平。

e) 供应商有义务根据与 KREMPEL 协商确定的检验标准进行出货检验,并应随附一份载有检验结果的检验证书。

11. 工程交付和验收时的缺陷通知

a) 《商法典》第 377 条和第 381 条的规定将适用于商业检验和投诉通知义务,但须遵循以下条款:KREMPEL 公司将在交货后,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对在外部检查(包括交货文件)过程中进货检验所发现的潜在缺陷(例如,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错误或不足的交货)进行审查。同时,KREMPEL 公司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潜在缺陷也应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采用随机抽样方法,但必须符合商业惯例。根据本采购一般条款和条件,"缺陷" 指的是材料或所有权缺陷、超量交付、交付不足或错误交付,以及/或任何材料质量或耐用性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或交付的专利缺陷应在 KREMPEL 收到货物后的两 (2) 周内及时向供货方提出投诉。若涉及隐性缺陷,则第 11 a) s. 3 项规定的通知期限应从发现缺陷时开始计算。

b) 若供货方的工作表现未达预期,则必须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不应被 KREMPEL 对受工作绩效影响的物品的使用、进一步加工或运输,或供应商的工作完成通知所取代。

12. 缺陷责任

a) 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或服务存在材料或所有权缺陷(包括交货不正确、交货不足、安装不当、安装操作说明或用户手册缺陷),或供应商存在任何其他失职行为,则相关法规条款应适用于我方的权利。

b) 根据法律规定,当风险转移给我方时,供应商有责任确保货物或服务具备规定的实质质量。关于材料质量的协议应与交付的货物或服务相关,并明确涉及材料质量规定的执行和性质,以及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是否符合最新的技术水平、当局规定和法律规定。此外,材料质量协议应构成产品或服务说明的一部分,无论这些说明是由我方、供应商还是制造商提供,都应平等对待。

c) 若在 KREMPEL 开始制造前发现货物或其部件存在缺陷,应适用以下规定:供应商应根据 KREMPEL 的选择,及时提供无缺陷的新合同产品,或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改进缺陷货物。为此所需的分类或其他返工工作应与 KREMPEL 公司协调进行。因交付缺陷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分拣费、运输费、改进费等)应由供应商承担。

d) 供应商的质保范围同样涵盖其分包供应商提供的部件。供应商无权将其对分包供应商的索赔权转让给我方,也不得以我方对分包供应商的诉讼失败作为其自身保修义务的条件。

e) 若缺陷在 KREMPEL 开始生产前确定,首先应适用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 12 c) 条的规定;此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a) 若缺陷在向 KREMPEL 客户交付最终产品前确定,供应商应承担改进成本(只要可能),以及替代交付成本、返工成本、缺陷产品的拆除,以及改进后或随后交付的无缺陷产品的安装或粘贴成本。

bb) 若缺陷在向 KREMPEL 客户交付最终产品后才确认,供应商应根据其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回收成本。KREMPEL 公司应在发现此类缺陷时通知供应商,并就后续程序进行协调。

f) 即使不存在缺陷,供应商也应承担检查和后续履约所需的费用。这不影响我方在无理要求弥补缺陷的情况下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这方面,我方只有在认识到或因重大过失未能认识到不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g) 在以下情况下,KREMPEL 可以进行后续改进,或由第三方进行改进,或从第三方购买替代品,并要求供应商偿还或预付相应费用:

13. 限制期

a)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否则合同双方之间的任何相互索赔要求均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时效的规定而失效。

b)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3项(BGB),缺陷索赔的一般时效期为三年,自风险转移之日起算。在规定了验收程序的情况下,时效将从验收之时开始计算。若适用《德国民法典》第634a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则时效同样从验收时开始计算。在此情况下,时效期限亦应为三年。三年诉讼时效期亦应相应适用于因所有权瑕疵而提出的索赔,但不影响因第三方物权解除而提出的索赔的法定诉讼时效期(《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1项)。只要第三方仍然有权向我方主张权利,因所有权瑕疵而提出的索赔不会因时效而失效,尤其是(但不限于)因时效已过而失效的情况。

c) 销售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限,包括上述延长的时效期限,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合同中规定的任何缺陷索赔。若我方亦有权提出合同外的瑕疵索赔,则应适用一般的法定时限(《德国民法典》第195199条),除非适用销售法规定的时效期限会导致个别情况下时效期限的延长。

 

14. 供应商追索权

a) 除了因缺陷引起的索赔外,我方在交货链中还享有无限制的法定追索权,这主要依据《德国民法典》第445a条、第445b条和第478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追索权。特别是,我方有权要求供应商精确地履行我方在特定情况下对买方所承担的后续义务,如改进或更换交货。这并不会影响我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9条第11款所拥有的法定选择权。

b) 若缺陷货物由我方或其他公司进行进一步加工,例如将其安装到其他产品中,那么我方因供应商追索权而产生的索赔仍然适用。

 

15. 产品责任--免除--回购--责任保险

a) 根据《产品责任法》或《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及其后续条款的规定,供货商应对产品损坏承担责任。根据BGB的规定,供货商有义务赔偿KREMPEL因产品损坏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根据KREMPEL的初步要求赔偿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损失索赔,前提是供货商能够控制和组织相关原因,并在外部关系中直接承担责任。如果KREMPEL存在共同原因或共同过失,则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的原则。

b) 在《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15a)条规定的索赔责任范围内,供货方还有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83条、第670条,以及第830条、第840条和第426条的规定,偿还KREMPEL因实施召回活动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c) 供货方有义务投保产品责任险,每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总保额至少为200万欧元(一次性支付)。在个别情况下,除非另有规定,上述保险不应涵盖召回风险。然而,这并不影响KREMPEL提出超出保险金额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

d) 供货方有义务按要求以书面形式核实该保险保障。如果供货方在两(2)周内无法核实保险保障,KREMPEL公司有权购买此类保险,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16. KREMPEL 的文件和不披露文件

a) KREMPEL 保留其所有数字、图纸、计划、计算、材料、模型、草稿、模板、工具、设备以及其他辅助工具、物品或文件的完整产权和版权。未经 KREMPEL 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物品,也不得复制或将其用于 KREMPEL 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这些物品仅限于执行 KREMPEL 的订单时使用。

b) 双方均有义务将因业务关系获得的任何商业和技术知识及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这些义务不适用于供应商与履行合同所需的授权人员共享信息的情况。以下情况除外:

在供应商未违反义务,或(在供应商能够辨别的范围内)授权人未违反义务的情况下,该信息已被告知;

在供应商未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或在供应商能够辨别的范围内,授权人未违反义务的情况下,该信息已为人所知,或在合同订立时已为公众所知;

供应商从第三方合法获得或收到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供应商而言)没有对 KREMPEL 公司承担不披露信息的义务;

该信息是独立于 KREMPEL 而为供应商所知的。

c) 供应商在处理涉及保密信息的事务时,应至少保持与处理自身事务时通常的谨慎程度,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应达到行业所要求的谨慎标准。

d) 根据上述第 16 a) "采购一般条款和条件" 中所规定的任何物品,在仍由供货商持有期间,供货商应自费为其投保火险和盗窃险。

 

17. 财产权

a) 供货方应对因合同使用交付品或服务而导致侵犯第三方在德国、欧盟国家和北美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申请(统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任何索赔负全责。

b) 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供货方应向 KREMPEL 及其买方作出全额赔偿。此外,供货方应承担任何与许可费用相关的责任。

c) 上述义务不适用于供应商在无法认识到其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会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换言之,如果供应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受此义务约束。

d) 双方均有义务在获知任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侵权指控后,立即且不得无故拖延地相互告知对方,以便共同应对可能产生的责任索赔。

18. 所有权但书 - 规定 - 工具

a) 若供货方交付的货物附带所有权限制条款,则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应在全额付款后转移至 KREMPEL。供货方提出的任何扩展或附加的所有权限制条款均不具约束力。

b) 只要 KREMPEL 向供货方提供用于合同加工的部件,KREMPEL 将保留这些部件的所有权。供货商需按照 KREMPEL 的要求对这些部件进行加工或改造。若加工后的货物与不属于 KREMPEL 的其他物品被单独或不可分割地结合,则 KREMPEL 应按照加工时 KREMPEL 的物品与其他加工物品的价值比率,共同拥有新物品的所有权。

c) 若供货商为 KREMPEL 生产工具,则这些工具的所有权应在全额付款后转移给我方及/或我方客户。供应商需相应地对这些工具进行标识。

 

19. 订单/合同的终止

若合同期限较长,涵盖货物的交付或服务的提供,则合同期限与终止应遵循以下规定:

a) 双方均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终止合同,且终止通知期为三(3)个月。

b) KREMPEL 的客户/买方终止其在 KREMPEL 的订单,无论出于正当理由还是因故终止,KREMPEL 应有权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以达成一项分歧条款,用以明确处理此类事实和情况。

c) 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的理由,而无需遵守任何通知期。终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方停止付款、对一方的资产启动破产程序或因缺乏资产而不允许此类程序,或一方进行清算;

违反重大合同义务,且这些义务的履行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一方通过其合伙人或利益持有者受到另一方竞争对手的控制影响。

d) 若合同终止或以其他方式结束,供货方应无不当延迟地归还 KREMPEL 向其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和其他文件、设备以及工具。

 

20. 最后条款

a) 本采购条款和条件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但不适用于198041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b) 对于因与供应商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包括所有交付、服务和付款,履约地点应为订单中指定的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的地点。

c) 在供货方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组织的投资基金的情况下,因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向位于德国 Vaihingen KREMPEL 总部的主管法院提起诉讼。然而,KREMPEL 公司也有权选择将供货商诉诸其所在地法院。

生效日期:20191

 

质量要求与适用范围

  1. 本协议适用于供应商及其分包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从买方接收并确认的订单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 Krempel GmbH, 71665 Vaihingen/Enz, Germany
  • Krempel GmbH+Co. Pressspanwerk KG, 09380 Thalheim, Germany
  1. 本协议适用于以下克林珀尔集团成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买方):

[具体成员列表]

  1. 产品必须严格遵循约定的描述(如规格、数据表和图纸)和/或已批准的样品。除非买方在订单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所有特征均视为关键特征,供应商必须满足规格或订单文件中规定的所有特征。供应商需通过测试证书证明产品符合特征要求,且测试证书应与每批货物分开交付。供应商在接收到客户提交的描述后,应立即检查其是否存在明显缺陷、不清晰或不完整,或是否与批准样品存在明显偏差。一旦发现此类问题,供应商应立即书面通知客户。
  2.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前科技水平制造。

序言

  1. 采购商和供应商均认识到,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对整个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影响,并承诺积极向其员工传达这一意识。双方均承诺遵守生产国和销售国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并承诺遵守其他相关标准。这包括但不限于拒绝腐败、贿赂或好处费,确保无歧视的工作环境,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职业安全和环保规定,确保生产的资源效率,支付合理工资,拒绝强迫劳动和童工,以及禁止使用冲突矿产。
  2.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双方同意以尽可能反映无效条款原意的有效条款来替代该无效条款。

质量管理

  1. 供应商承诺开发、实施并持续改进其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至少应符合ISO 9001: 2015标准。若涉及汽车行业,供应商必须展示符合IATF 16949:2016的认证;若涉及航空业,则必须展示EN9100:2016认证证书。
  2. 供应商应立即确认本协议中的要求与其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相符。
  3. 若供应商通过分包商采购任何与生产或质量保证相关的机器、软件、服务、材料或其他预交付物,供应商应通过合同安排将这些项目纳入其质量管理体系,或独立确保预交付物的质量。供应商必须将本协议中的所有义务传达给上游分包供应商,并确保其遵守。若供应商为批发商或分销商,则这些规则必须适用于供应链的所有阶段,并由批发商或分销商负责监控。
  4. 供应商必须妥善保存与本协议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措施执行情况相关的清晰、结构化的数据,特别是测量和测试结果、记录和任何产品样品。供应商应允许买方在必要范围内检查这些数据,并提供记录和样品的副本。
  5. 备份样品的保存期限可在相关合同中约定。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无论是当前的还是过去的,都必须妥善保存和维护,以确保对整个生产过程中实施的监控措施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6. 在航空航天和国防领域,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文件必须保存至产品使用寿命+3。在汽车行业,这些文件必须在创建后至少保存15年。对于所有其他主题,则适用法定的产品责任要求。

供应商的证明和信息义务

  1. 供应商必须为买方提供充分的保证,确保执行第 III 节规定的质量保证措施。此外,供应商应确保采购商能够对各级次级供应商进行审核或访问,并为此类访问安排会议。为实现这一目标,供应商应允许采购商进入其设施的相关区域,并提供必要的文件信息以供查阅。在获得事先同意后,采购商可预约访问。供应商还需指定一名技术合格的员工,为此类访问提供支持。供应商同意,买方的客户或其他相关机构或当局可能参与此类访问。
  2. 若生产工艺、材料、供应部件、生产地点、产品测试程序或设施发生任何变更,或实施其他质量保证措施时,供应商必须在变更发生前至少24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评估变更的潜在不利影响。
  3. 若供应商发现产品实际质量与目标质量之间存在偏差(质量下降),必须立即通知买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供应商应明确识别并了解偏差的原因和影响程度,并立即通知买方由此可能导致的交货延迟。受影响的产品必须在物理和计算机系统上加以隔离。进一步的处理需经买方批准。在获得买方的书面特别许可后,供应商方可进行交货。
  4. 供应商应在产品上贴上标签,若不适合或无法贴标签,则应采用其他适当方式,以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缺陷时,能够迅速确定哪些其他产品可能受到影响。

供应商的一般义务

  1. 供应商应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买方的审核或其他措施不减轻供应商的这一责任。
  2. 供应商应为审批、检查或审计提供必要的测试样品。
  3. 供应商必须使用合适的测试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持续监控、校准和明确的状态标识。
  4. 供应商应致力于实现产品和服务的零故障战略,并为此实施持续改进流程。
  5. 供应商应尽可能采用公认的统计方法,以优化其设施和流程。
  6. 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供应商也应采取适当的行业特定措施,确保零部件的供应。
  7. 供应商应妥善管理采购商或外部合作伙伴的财产,并在使用前进行标记和核实。如发生财产丢失、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供应商必须及时通知采购商并记录相关信息。
  8. 有缺陷的部件必须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记或积极管理,直至其实际失效。
  9. 在发生投诉时,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在收到投诉后的15天内准备一份8D报告。同时,供应商应在2天内以紧急措施的形式作出初步响应。

分包商管理

  1. 在选择分包商时,供应商应优先使用买方指定或批准的承包商。本质量保证协议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分包过程。
  2. 供应商应对其直接和下游的外部承包商以及自身进行充分的检查,以确保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并防止使用假冒零部件。
  3. 供应商应定期评估外部分包商的交付绩效。
  4. 若测试活动由分包商负责,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外包的要求和程度,并定期进行监控。
  5. 对于分包部件和产品,供应商应尽可能采用公认的统计方法进行质量验证。

生效日期
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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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urchasing Conditions Krem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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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Quality Requirements Krem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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